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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冷机运输解析
从"氟利昂"科普到危险货物申报全流程

📅 2026-10-09 👁 阅读约 14 分钟 📚 其他危险货物

制冷机是否属于危险货物,取决于两件事:机器里充装的是哪种制冷剂、充装量是多少。不可燃制冷剂归 UN 2857(2.2 类),可燃制冷剂归 UN 3358(2.1 类);当充注量少于 12 kg且制冷系统封闭在整机内时,海运和陆运可豁免,空运则更严格。本文从"氟利昂"科普讲起,拆解制冷剂分类、设备对应关系,以及海运/空运/陆运三种方式的豁免门槛,并说明豁免时要出具的《运输危险性鉴定书》与正确的 SDS 写法。

制冷设备(制冰机、冰箱、空调、冷库机组)是常见货物。很多企业第一次发制冷机都会遇到同一个困惑:这台机器里带了一点制冷剂,到底算不算危险货物?要不要申报?能不能豁免?答案取决于两件事:① 机器里充装的是哪种制冷剂;② 充装的量是多少。本文把这两件事讲透。

一、制冷剂有哪些?"氟利昂"到底是什么

1.1 氟利昂不是一种物质,而是一类物质

"氟利昂"(Freon,源自杜邦公司商标)是含氟卤代烃类制冷剂的总称,主要成分为氟、氯、碳(以及氢)组成的卤代烃。它不是单一化学品,而是一个庞大的家族,用字母 R + 编号 命名:

1.2 按"是否破坏臭氧层 / 是否加剧温室效应"分为五代

世代类别代表制冷剂是否含氯臭氧破坏(ODP)温室效应(GWP)现状
第一代CFC 氯氟烃R11、R12含氯高高已全球淘汰
第二代HCFC 氢氯氟烃R22含氯较低高过渡、加速淘汰中
第三代HFC 氢氟烃R134a、R32、R410A、R404A、R407C、R125不含氯0较高当前主流,正被削减
第四代HFO 氢氟烯烃R1234yf不含氯0极低新一代替代品
第五代天然制冷剂R290 丙烷、R600a 异丁烷、R717 氨、R744 二氧化碳—0极低回归自然,但可燃/有毒需注意

一句话理解这条演化主线:人类先用了含氯的 CFC(破坏臭氧层)→ 减少氯变成 HCFC → 彻底去氯变成 HFC(不破坏臭氧但温室效应高)→ 再降 GWP 到 HFO 和天然制冷剂。"环保"和"安全(可燃性)"是一对矛盾:越环保的制冷剂往往越易燃(如 R290、R600a、R32),这也是运输规则如此关注制冷机的原因。

1.3 中国的管制依据(氟利昂为何是"敏感品")

⚠️ 提示:旧设备里如果还充装着 R12/R11 这类 CFC 制冷剂,本身已属于禁止进出口的 ODS,属于环保合规问题,比"危险货物申报"更早一步的硬门槛。

二、不同制冷剂对应的制冷设备

同一类设备,不同年代、不同市场、不同品牌用的制冷剂不一样。下面按设备类型梳理主流对应关系:

设备类型主流制冷剂可燃性对应危险类别
家用冰箱/冷柜R600a(异丁烷)为主,部分 R134a、R290R600a/R290 可燃;R134a 不可燃R600a/R290→2.1 类;R134a→2.2 类
家用分体空调R32(主流)、R410A、旧机 R22、部分 R290R32/R290 弱可燃;R410A/R22 不可燃R32/R290→2.1 类;R410A/R22→2.2 类
商用制冰机R404A、R134a、旧机 R22、部分 R290R404A/R134a/R22 不可燃;R290 可燃R290→2.1 类;其余→2.2 类
中央空调/冷水机组R410A、R134a、R407C、R22(旧)均不可燃2.2 类
汽车空调R134a(主流)、R1234yf(新一代)R134a 不可燃;R1234yf 弱可燃R134a→2.2 类;R1234yf→2.1 类
冷库/工业冷冻R717(氨)、R744(二氧化碳)、R404A氨有毒腐蚀;CO₂/R404A 不可燃见下文氨说明
冷藏集装箱/冷藏车R404A、R452A、R134a不可燃2.2 类
要点:判断一台制冷机是否危险货物、归哪一类,不是看"设备类型",而是看"机器铭牌上标注的制冷剂型号"。铭牌上的充注量(kg)同样是豁免判断的关键数据。
注:R717 氨(无水氨 UN 1005 为 2.3 类有毒气体)通常以氨溶液(UN 2672)形式充入制冷系统,装在制冷机内时归入 UN 2857 的适用对象;大型氨制冷系统的运输需单独评估毒性/腐蚀性风险,不适用下文的简单豁免。

三、充装不同制冷剂的制冷设备,运输豁免要求

3.1 先分类:看制冷剂"可不可燃"

制冷机的危险货物条目只有两个,按制冷剂可燃性分流:

联合国编号正确运输名称危险类别适用范围
UN 2857制冷机,装有非易燃、无毒气体或氨溶液(UN 2672)2.2 类(非易燃无毒气体)R134a、R410A、R404A、R407C、R22、R125、R227、CO₂ 等不可燃制冷剂
UN 3358制冷机,装有易燃、无毒的液化气体2.1 类(易燃气体)R290、R600a、R32、R1234yf 等可燃制冷剂
两者的包装导则都是 P003(+特殊规定 PP32),限量(LQ)均为 E0(即不得按有限数量/例外数量豁免),但都有一条专属的"12 kg 豁免"特殊规定(海运/陆运)。

3.2 海运豁免条件(IMDG Code 42-24 第 3.3 章)

① 非易燃制冷机(UN 2857)——豁免条件

设计专门用于在内部舱室低温状态下保存食品或其他物品的……制冷机或制冷机组件,以及空调装置。如果制冷机或制冷机组件含有少于 12 kg 的第 2.2 类气体,或少于 12 L 的氨溶液(UN 2672),则不适用本《规则》的规定。

解读:非易燃制冷机 + 制冷剂充注量 < 12 kg(氨溶液 < 12 L)→ 整机不按危险货物管理,可直接按普通货物订舱运输。

② 易燃制冷机(UN 3358)——豁免条件

易燃液化气须装在制冷机组件中。这些组件须在设计和试验上至少承受制冷机工作压力的三倍压力……制冷机和制冷组件所容纳的液化气体如果少于 12 kg,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。

解读:可燃制冷机 + 充注量 < 12 kg + 承压件按 3 倍工作压力设计试验 → 整机豁免,同样不按危险货物管理。

3.3 空运豁免条件(IATA DGR 67)

空运规则与海运不同,且更严格。按 IATA DGR 67 危险品表,制冷机分以下几种情形:

制冷机情形客机货机结论
非易燃制冷机,装有 <12 kg 非易燃无毒液化气体,或含氨≤35% 的氨溶液 <12 LNot Restricted(不受限制)✅ 豁免,普通货物空运
非易燃制冷机,超过上述豁免量Forbidden(禁止)包装说明 211❌ 客机禁止,仅货机,按 UN 2857
易燃制冷机(R600a/R290/R32/R1234yf 等)ForbiddenForbidden❌ 客机货机均禁止空运
含氨>50% 或有毒液化气体的制冷机Forbidden❌ 禁止空运
⚠️ 空运特别提示:家用冰箱(R600a)、空调(R32/R290)这类充装可燃制冷剂的设备,空运客机、货机均禁止,只能走海运或陆运,或先排空制冷剂。这一点与海运、陆运的"12 kg 豁免"完全不同,切勿照搬。

3.4 陆运豁免条件(JT/T 617-2018 / ADR / RID)

国内道路运输适用 JT/T 617(等同联合国 TDG 规章范本),制冷机豁免条件与海运 IMDG 一致:

欧洲公路(ADR)、铁路(RID)同源,豁免阈值同为 12 kg。

3.5 豁免判断速查表

场景制冷剂可燃性充注量海运/陆运空运
家用冰箱 R600a,充注 60 g可燃< 12 kg✅ 豁免❌ 禁止空运
家用空调 R32,充注 1.5 kg可燃< 12 kg✅ 豁免❌ 禁止空运
商用制冰机 R404A,充注 8 kg不可燃< 12 kg✅ 豁免✅ 豁免
中央空调 R134a,充注 20 kg不可燃≥ 12 kg❌ 按 UN 2857 申报❌ 客机禁,仅货机
冷库机组 R290,充注 15 kg可燃≥ 12 kg❌ 按 UN 3358 申报❌ 禁止空运
⚠️ 关键提醒:豁免的前提是"整机"(制冷系统封闭在设备内)。如果是单独发运制冷剂钢瓶/罐,那发的是"制冷气体"本身(如 UN 3159 R134a、UN 3252 R32、UN 1978 丙烷、UN 1969 异丁烷),走的是完全不同的气体条目,不享受制冷机的 12 kg 豁免。

3.6 豁免也要出"运输危险性鉴定书"

即使制冷机符合上述豁免条件、不按危险货物申报,实践中承运人(船公司/航空公司/车队)和海关往往仍要求出具《运输危险性鉴定书》(又称《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》),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,证明该制冷机"不属于危险货物"或"符合豁免条件"。

乾嘉物流可代办《运输危险性鉴定书》:我们熟悉制冷机豁免判定的口径,可协助您准备鉴定材料、对接有资质鉴定机构,出具符合承运人要求的运输条件鉴定报告。

四、不能拿到豁免的制冷设备,应该怎么运输

当充注量 ≥ 12 kg(或承运人要求强制申报),制冷机须按危险货物完整流程出运:

4.1 确定正确运输名称与 UN 编号

4.2 单证申报(核心三件)

  1. 危险货物申报单 / 海事申报(按始发港要求提交,注明 UN 编号、类别、正确运输名称、充注量);
  2. 危险货物包装证明(危包证):压力容器(制冷系统)须符合包装导则 P003 + PP32,具备检验合格证明;
  3. SDS / MSDS:见下方重点说明。
⚠️ SDS 的主体是"制冷机",不是"制冷剂":很多企业错误地拿制冷剂(如 R134a)的 SDS去申报,这是错的。正确做法是出具以"制冷机"为产品的 SDS,并在 SDS 第 14 项(运输信息)中注明:① 制冷剂加注情况(制冷剂型号、加注量 kg);② 特殊条款豁免情况(如"符合 IMDG 特殊规定,制冷剂加注量 <12 kg,整机豁免")。若拿制冷剂的 SDS 申报,会被判定货证不符而退运。

4.3 标志、标签与标记

4.4 海运积载与隔离要求(IMDG 对照)

项目UN 2857(2.2 类)UN 3358(2.1 类)
EmS 应急措施F-C,S-VF-D,S-U
积载类别积载类 A(舱面或舱内均可)积载类 D(仅限舱面)
隔离一般按 2.1 类易燃气体隔离要求
⚠️ 可燃制冷机(UN 3358)积载类 D=仅限舱面运输,订舱时须向船公司明确"舱面装载"需求,否则可能被拒载或改舱。

4.5 空运与陆运差异

五、实操清单(给发货人的一张纸)

  1. ✅ 看铭牌:确认制冷剂型号 + 充注量(kg);
  2. ✅ 判可燃:不可燃 → 2.2 类;可燃(R290/R600a/R32 等)→ 2.1 类;
  3. ✅ 算豁免:海运/陆运充注量 < 12 kg 且整机封闭 → 豁免;空运可燃制冷机直接禁止;
  4. ✅ 豁免也要出《运输危险性鉴定书》(乾嘉可代办);
  5. ✅ 超豁免:≥ 12 kg → 按 UN 2857 / UN 3358 危险货物全流程申报,SDS 以制冷机为主体、第 14 项注明加注与豁免;
  6. ✅ 查环保:设备内若含 R12/R11 等 CFC → 先过 ODS 进出口禁令这一关;
  7. ✅ 单独发制冷剂钢瓶 → 按对应制冷气体 UN 条目申报,不享受 12 kg 豁免。

附:本文引用法规清单

法规/标准用途
IMDG Code 42-24(第 3.2 章一览表、第 3.3 章特殊规定)UN 2857 / UN 3358 条目、豁免条款、EmS、积载
IATA DGR 67(第 4.2 章危险品表)制冷气体 UN 编号、空运豁免与禁运规则
JT/T 617.3-2018国内道路运输品名及要求索引
GB 12268-2025 危险货物品名表UN 编号中文名称对应
公告 2005 年第 117 号 / 环函〔2007〕200 号CFC 制冷剂进出口禁令
《蒙特利尔议定书》(手册第 14 版)ODS 淘汰机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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