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限数量(Limited Quantity,LQ)是危险货物运输中应用最广的简化制度:小容量内包装+坚固外包装的组合包装,风险低,因而享受豁免。但各运输体系的 LQ 规则并不完全一致——海运(IMDG)、空运(IATA)、欧洲公路(ADR)、铁路(RID)、美国(49 CFR)和中国(GB 28644.2)在包件重量、内包装限量、标记标牌、豁免条件上各有差异。空运是要求最严的体系(带 Y 标记 + 危险标签 + 跌落堆码测试),美国存在独特的托盘例外,ADR 2025 年起强制人员培训。所有体系对易碎内容器的 20 kg 限重要求是普遍一致的。跨体系多式联运须同时满足所有途经体系中最严格的要求。
本文系统梳理有限数量包装(LQ)在海运、空运、公路、铁路、美国、中国六大运输体系下的法规依据、包件重量上限、内包装限量、标志标记标牌张贴、内包装材质要求及豁免差异,面向跨境物流操作方、生产商合规人员与货代从业者。全文数据来自 IMDG Code 第3.4章、IATA DGR 第2.7章、ADR/RID 第3.4章、49 CFR §173.156、GB 28644.2-2012、《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》以及联合国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。
一、什么是有限数量(LQ)
有限数量(Limited Quantity,缩写 LQ,运输单证中常写作 LTD QTY)是国际和各国危险货物运输法规中应用最广的简化运输制度。它的核心逻辑是:当危险货物被分装在小容量的内包装、并置于坚固外包装内形成组合包装时,其运输风险远低于散装或工业级包装,因此法规给予一系列豁免。
需要强调的是,LQ 是一种部分豁免而非完全豁免。它免除了危险类别标签、UN 规格包装、车辆标牌、多数情况下的运输单证等较重负担,但不豁免正确的分类、坚固的包装、清晰的 LQ 标记,以及(多数体系下)相应的人员培训。
① 该 UN 编号的 LQ 数值不为 0(各体系危险货物表中均有"有限数量"列)
② 采用"内包装 + 外包装"的组合包装
③ 包件总毛重不超过体系规定的上限(通常 30 kg)
1.1 哪些货物不能用有限数量
即使危险货物表中第 7a 列有数值,以下情况也不允许使用 LQ 豁免(来源:IMDG Code + 海运限量参考材料):
- 第 1 类爆炸品
- 第 2 类气体中具有易燃、腐蚀、氧化或毒性危险的(UN 1950 气雾剂除外)
- 第 4.1 类退敏爆炸品
- 第 4.2 类易自燃物质
- 需要控温的第 5.2 类有机过氧化物
- 第 6.2 类感染性物质
- 第 7 类放射性物质
- 规定使用包装类 I(PG I)的危险货物
- 第 9 类中的部分货物(二氧化碳、烟雾剂、鱼粉、石棉、救生设备、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或同设备包装的锂蓄电池、加热液体/固体、气囊充气器或预张紧装置、塑料模料、熏蒸状态下的货物运输组件等)
二、六大运输体系法规对照总览
全球范围内,LQ 制度共同源自联合国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》第 3.4 章,但各运输体系在具体细节上存在差异。中国国标 GB 28644.2-2012 与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技术内容一致。
| 运输方式 | 法规依据 | LQ 章节 | 内包装限量依据 |
|---|---|---|---|
| 国际海运 | IMDG Code | 第 3.4 章 | 危险货物表第 7a 列 |
| 国际空运 | IATA DGR / ICAO-TI | DGR 第 2.7 章 | 危险货物表 Y 包装说明 |
| 欧洲公路 | ADR | 第 3.4 章 | Table A 第 7a 列 |
| 欧洲铁路 | RID | 第 3.4 章 | Table A 第 7a 列 |
| 欧洲内河 | ADN | 第 3.4 章 | Table A 第 7a 列 |
| 美国陆运/铁路 | 49 CFR | §173.156 + §172.315 | §172.101 表第 8A 列 → §173.150-155 |
| 中国国内陆运 | GB 28644.2-2012 | 全文(第 5/6/7/8 章) | 第 5 章有限数量表 |
三、包件重量上限对比
包件总毛重上限是 LQ 最核心的量化约束之一。各体系对普通组合包装几乎一致采用 30 kg 上限;对用收缩膜或拉伸膜捆扎固定在托盘上的包件几乎一致采用 20 kg 上限。美国 49 CFR 存在独特的托盘例外。
| 体系 | 普通组合包装 | 收缩膜/拉伸膜托盘 | 特殊例外 |
|---|---|---|---|
| IMDG 海运 | 30 kg | 20 kg | — |
| IATA 空运 | 30 kg | —(空运不适用托盘) | — |
| ADR 公路 / RID 铁路 / ADN 内河 | 30 kg | 20 kg | — |
| 49 CFR 美国 | 30 kg(66 磅) | — | 制造商↔配送中心↔零售点间公路/铁路托盘化可至 250 kg 净重/托盘;展示包装 550 kg |
| GB 28644.2 中国 | 30 kg | 20 kg | — |
四、内包装限量数值
内包装限量数值由各体系危险货物表"有限数量"列给出,按包装类别(PG)分级。以易燃液体(Class 3)为例:
| 包装类别 | 危险程度 | 内包装限量(液体)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---|
| PG I | 高 | 0(多数 UN 范本体系)/0.5 L(美国) | UN 规章范本体系 PG I 多为"0",即不允许 LQ |
| PG II | 中 | 1 L | 如 UN 1993 易燃液体 PG II = 1 L |
| PG III | 低 | 5 L | 如 UN 1263 油漆 PG III = 5 L |
固体类危险货物内包装限量通常为 1 kg(PG II)或 5 kg(PG III)。常见 LQ 数值包括 0、120 mL、1 L、5 L、1 kg、5 kg 等。
五、标志、标记、标牌张贴差异
LQ 制度最大的便利之一,就是包件通常只需张贴一枚 LQ 菱形标记,无需危险类别标签、无需正式运输名称和 UN 编号。但"标牌"(对运输单元 CTU/车辆)的要求各体系差异较大。
| 体系 | 包件标记 | 是否需危险标签 | CTU/车辆标牌 |
|---|---|---|---|
| IMDG 海运 | LQ 菱形(黑上下+白中心) | 否 | 仅含 LQ 的 CTU 需"LIMITED QUANTITIES"标牌(≥250×250mm,四个侧面) |
| IATA 空运 | LQ 菱形 + 中央字母 Y | 是(需危险类别标签) | — |
| ADR 公路 / RID 铁路 | LQ 菱形 | 否 | 车辆不需橙牌;载运 >8 吨 LQ 需车辆前后大 LQ 标记 |
| 49 CFR 美国 | LQ 菱形(§172.315) | 否 | 不需标牌 |
| GB 28644.2 中国 | 图 1 LQ 菱形(除空运外) | 否 | 同车/同箱内无须隔离,无须标牌 |
5.1 包件 LQ 菱形标记(实际图示)
以下两图为海运和空运的 LQ 包件标记标准样式(来源:联合国 TDG 体系/IATA DGR 标准):
海运 LQ 标记(IMDG/ADR/RID/GB 28644.2)

空运 LQ 标记(IATA DGR) — 中央有字母 Y

LQ 菱形标记的统一规格:最小尺寸 100×100mm,菱形边框宽度 ≥2mm,上下部分和边线为黑色,中心区域为白色或适当反差底色。包件过小时可缩小,但不得小于 50×50mm,且须清晰可见。空运标记中央须有清晰可见的字母"Y"。标记材料须耐久(IMDG 3.4.5.1 要求海水中浸泡 3 个月以上仍清晰可辨),不应使用普通复印纸打印。
六、内包装材质与组合包装要求
LQ 虽不强制 UN 规格包装,但包装质量要求并不低。各体系要求包装必须符合"坚固、质量良好、与货物相容"的一般技术要求(IMDG 4.1.1 系列、ADR 4.1.1.1、GB 28644.2 附录 A)。
| 要求项 | 具体内容 |
|---|---|
| 包装结构 | 内包装(瓶/罐/管/袋)置于坚固外包装(纸箱/托盘)内,允许使用中间容器 |
| 材质相容性 | 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部位不应受货物影响、不应促使货物反应、不应渗透 |
| 易碎内容器 | 玻璃、瓷器、粗陶瓷、部分塑料内容器须置于中间容器内,并用衬垫材料固定(此时总毛重 ≤20 kg) |
| 第 8 类腐蚀性液态 | Ⅱ类包装的玻璃/瓷器内容器须置于相容的坚硬中间容器内 |
| 液体装量 | 液体不应在 55℃ 下装满;内容器封闭装置朝上,与方向标记一致 |
| 方向箭头 | 装液体的组合包装须在两个对立垂直侧面张贴方向箭头标记(海运/公路/铁路) |
| 不同货物混装 | 不同 UN 编号的 LQ 货物可放同一外包装,条件是泄漏时互不危险反应 |
七、各体系豁免差异
LQ 的豁免力度是各体系差异最大的部分,直接关系到操作成本与合规风险。
| 豁免项 | 海运 IMDG | 空运 IATA | 公路/铁路 ADR·RID | 美国 49CFR | 中国 GB28644.2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隔离要求 | 7.2 章隔离不适用,堆装类别 A | 按空运隔离 | 不适用 | — | 同车/同箱不隔离 |
| 运输单证 | 需写"LTD QTY" | 需 Shipper's Declaration | 多数不需 | 陆运不需 | 空运/水路需写"有限数量",其他免 |
| 包装测试 | 不需跌落/堆码测试 | 需 1.2 m 跌落 + 3 m/24 h 堆码测试 | 不需 | 不需 | 不需 |
| 人员培训 | IMDG 1.3 培训 | IATA 培训 | ADR 2025 起 1.3 培训强制 | 49 CFR 172.704,每 3 年复训 | — |
八、应用场景与注意事项
8.1 典型适用场景
- 消费品零售分销:香水、指甲油、气雾剂、油漆样品、胶粘剂、清洁剂等
- 实验室/样品运输:小剂量化学试剂、检测样品
- 电商小包裹:含少量危险品的日用品跨境运输
- 多品种混装:零售配送中多种 LQ 货物拼箱拼车
8.2 申报单证(海运)
在中国出口海运限量危险货物时,需向海事部门提供以下单证(来源:上海海事局限量参考材料):
- 《限量危险货物证明》 — 托运人填写,附货物理化特性和数据
- 《限量危险货物委托情况说明》 — 托运人与代理公司联合填写
- 《包装危险货物产品技术说明书》 — 产品特性和运输要求
- 《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》或适装声明单 — 装箱合规声明
- 显示 LQ 标志的相关照片
8.3 实操避坑清单
坑 1:错判 PG 级别。 PG 判断错误会直接导致内包装限量全错,这是最快让整个 LQ 例外失效的原因。
坑 2:空运 vs 陆运标记混用。 空运必须用带"Y"的标记,且需危险类别标签;陆运/海运用普通 LQ 菱形。混用会导致拒运。
坑 3:忽视空运跌落/堆码测试。 空运 LQ 组合包装须通过 1.2m 跌落和 3m/24h 堆码测试,普通纸箱未必合格。
坑 4:液体漏贴方向箭头。 装液体的组合包装须在两个对立侧面贴方向箭头,海运/公路/铁路均强制。
坑 5:超 8 吨未加车辆标记。 ADR 体系下载运 LQ 超过 8 吨,车辆前后需张贴大 LQ 标记。
坑 6:易碎内容器超 20 kg。 玻璃等易碎内容器用中间容器时,总毛重限 20 kg 而非 30 kg(各体系一致要求)。
8.4 跨体系运输提示
当一批 LQ 货物需要多式联运(如先陆运再海运再空运),必须同时满足途经所有体系中最严格的要求。例如:若最终有一段空运,则全程需按空运标准——带"Y"标记、危险类别标签、跌落/堆码测试、Shipper's Declaration,即使前段陆运本不需这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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